上海新僑職業技術學院文件
滬新僑院〔2012〕81號
關於繼續教育歸口管理的實施細則
各處室、各系部:
為貫徹落實上海市教育委員會《關於上海市普通高校進一步完善繼續教育歸口管理製度的指導意見》(滬教委終〔2010〕16號)等文件的要求,根據我院實際情況,特製定實施細則如下:
一、設立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明確主管校長,落實管理責任
1、學校繼續教育按照“黨政一把手負總責,分管校長具體負責”的精神,指定一名副校長(以下簡稱“主管校長”),協助校長主管全校的成人高等教育、繼續教育和各類非學歷培訓。
2、學校設立繼續教育學院,是我校繼續教育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在主管校長的直接領導下,歸口統一管理全院的繼續教育工作。
3、繼續教育學院的主要職能是:在主管校長的直接領導下,對學校各校區、各教學系開展的各類繼續教育辦學活動和各種形式的合作辦學進行審核報批、監管公示和檢查評估;協調、指導和規範全校各教學系開展繼續教育和合作辦學。
4、繼續教育學院的主要職責是:事先加強指導,嚴格準入審批,履行備案程序,加強過程監管,定期開展專項檢查和辦學評估,監控防範辦學風險和違規辦學事件的發生。
5、學校內承辦繼續教育各類辦學活動的是各教學系以及繼續教育學院。學校內設職能處室和不承擔教學任務的部門,不得面向社會組織開展繼續教育辦學活動。
二、統籌規劃,明確定位,推進和發展繼續教育
1、學校舉辦的成人高等學歷教育,應主要面向在職從業人員,堅持以業余學習為主的辦學形式。不舉辦(或不與其他機構合作舉辦)成人高等學歷教育脫產班。不舉辦(或不與其他機構合作舉辦)以招收外省市生源為主要對象的全日製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助學輔導班。
2、學校舉辦全脫產學習的各類非學歷教育課程班,其學習期限應嚴格控製在一年以內。不以“提供成人高等學歷教育、網絡高等學歷教育、高等教育自考助學”名義,舉辦(或參與舉辦)以招收外省市生源為主要對象的各類“全日製技能培訓+學歷教育”套讀班。
3、學校積極鼓勵各承辦系,努力滿足廣大市民(特別是在職從業人員)日益增長的“掌握知識、提高技能、提升素質”的需求,提供各種類型的成人高等學歷教育、繼續教育和非學歷教育培訓服務,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和持續發展,提高本市終身教育服務質量和水平。
4、學校充分發揮品牌特色和承辦系的專業優勢、師資和資源優勢,調整充實繼續教育辦學項目,面向社會需求,開發舉辦適應社會經濟與城市發展需求的各種層次各種類型的社會緊缺人才培訓和繼續教育項目。
5、學校應充分發揮依托行業主管部門和校企合作單位優勢,主動為行業(或企業)發展和人才需求服務,開發行業(或企業)發展急需人才的繼續教育培訓項目,舉辦地區和行業緊缺人才繼續教育培訓;或主動爭取接受企事業用人單位的委托,舉辦各類任職培訓和員工委托培訓班。
6、學校舉辦“高等教育自考助學輔導班”應堅持業余辦學形式。繼續教育學院應根據自己的辦學條件,面向在職從業人員,舉辦全業余的高等教育自考助學輔導班,為社會考生提供優質的自考助學輔導服務。
7、學校舉辦高等教育自考助學輔導班,應經學校主管校長批準,並向上海市教委和市自考委辦公室履行審核備案手續後,由學校繼續教育學院負責統一實施和管理。
學校不得舉辦(或與社會辦學機構合作舉辦)以招收外地生源為主要對象的全日製高等教育自考助學輔導班。
8、學校及所屬承辦系、引進開設的國外(或境外)大學課程班或國際課程班等高等教育項目,應是國外(或境外)同類大學的優質品牌課程和優質高等教育資源項目,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等法律法規,向上海市教委履行相關申報審批手續,經上海市教委批準和教育部備案後實施。
三、規範繼續教育辦學行為,完善審批備案管理製度
1、開展繼續教育各類辦學活動教學系應確保完成本系正常教育教學任務。凡在學歷教育中師生比已超過教育部規定的控製指標,或當年有教學管理事故記錄,或當年有未按學校要求開課記錄的,應停止其承辦繼續教育(含非學歷教育培訓)辦學資格。
2、申請承辦繼續教育辦學活動的教學系,需經本部門黨政班子集體討論決定,並指定分管領導專人負責。同時,認真履行辦學活動中的招生宣傳、教學安排、質量建設、證書發放等,承擔相應辦學責任。
3、若有違規辦學行為(或記錄),應立即整改,終止其承辦的繼續教育辦學活動,並查處和追究違規辦學責任。
4、繼續教育辦學項目的申報、審批、備案
⑴申報
開展繼續教育辦學活動的教學系,應事先向繼續教育學院書面申報。申報材料由本系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簽發。申報材料除辦學申請和可行性分析外,還應包括:實際辦學單位和辦學人員、項目內容和性質(或層次)、教學計劃和證書頒發、招生對象和招生簡章與廣告宣傳、收費標準等內容。
⑵審批
繼續教育學院收到繼續教育辦學項目申報後,應嚴格依據國家相關法規和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的相關規定,審核所申報的繼續教育辦學項目的可行性和辦學規範性。繼續教育學院審核認可,報學院主管校長批準後方可實施。
申報的繼續教育辦學項目中,若存在以聯合辦學名義(或承包辦學方式)出讓學校辦學權教學權等情況;或存在委托社會中介機構或雇用個人代理行使招生權限、或存在以個人名義為校外各類辦學機構介紹學生從中得到好處等違規行為的,繼續教育學院應不予批準,並及時上報主管校長予以堅決製止,並追究其違規責任。
⑶備案
繼續教育學院應及時將審核批準實施的繼續教育辦學項目批復承辦的教學系並登記備案。同時,在學校門戶網站或校園網上予以集中公告。公告內容應包括:承辦系和辦學負責人、項目名稱、辦學內容和層次(或性質)、招生對象和證書頒發等。
5、繼續教育辦學的過程監管和檢查評估。
繼續教育學院在主管校長的直接領導下,應對校內各繼續教育辦學項目給予協調指導,定期開展專項檢查和評估,加強辦學過程監管,規範辦學行為。及時製止和查處校內未經申報審批的繼續教育辦學活動,提高辦學質量和社會聲譽。
6、發布《招生簡章》和宣傳廣告的審批和備案管理
成人高等學歷教育、非學歷繼續教育(含:高等教育自考助學等)、以及與校外機構開展繼續教育“合作辦學”的《招生簡章》和宣傳廣告(含:新聞媒體廣告、網絡廣告和散發招生簡章等),應由繼續教育學院(會同承辦的教學系)負責編製,應載明辦學類型、辦學層次、辦學地點、學習方式和證書發放等關鍵信息。報主管校長審核批準後(成人高等學歷教育《招生簡章》和宣傳廣告還要報上海市教委審核備案),統一印製並以學校名義發布,同時備案編號存檔。
校外教學點(或分部或校區)及合作辦學項目的校外合作方不得以我校或承辦的教學系名義印製和發布
四、本《通知》經院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即日起執行,以往下發文件與本《通知》相佐時,以本《通知》為準。
上海新僑職業技術學院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