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昂3娱乐中層領導幹部 選拔任用工作實施細則
日期:2022-08-18 21:38:56  作者: 來源:  瀏覽量:44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深入貫徹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和幹部工作方針政策,落實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特別是從嚴管理幹部的要求,堅持新時期好幹部標準,建立科學規範的領導幹部選拔任用製度,形成有效管用、簡便易行、有利於優秀人才脫穎而出的選人用人機製,建設一支忠誠幹凈擔當的高素質專業化幹部隊伍,根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選拔任用中層領導幹部,必須堅持下列原則:

(一)黨管幹部;

(二)德才兼備、以德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賢;

(三)事業為上、人崗相適、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註重實績、群眾公認;

(五)民主集中製;

(六)遵循教育規律;

(七)依法依規辦事。

第三條 選拔任用中層領導幹部,必須把政治標準放在首位,圍繞學校的根本任務和中心工作,樹立正確的用人導向,全面、歷史、辯證地評價幹部,註重幹部的全部工作和一貫表現。

註重發現和培養選拔優秀年輕幹部,用好各年齡段幹部。對基本素質好、有發展潛力的年輕幹部,要盡早安排到重要崗位上培養鍛煉。

統籌做好培養選拔女幹部、少數民族幹部和黨外幹部工作。樹立註重基層和實踐的導向,大力選拔敢於負責、勇於擔當、善於作為、實績突出的幹部。

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領導幹部應當進行調整,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

第四條 本細則適用於選拔任用校管中層領導幹部,包括:校機關部處室、二級黨組織、院系部、直屬單位等正副職領導幹部。校工青婦等群團組織正副職的選拔任用,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五條  在校黨委領導下,黨委組織部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履行選拔任用中層領導幹部的職責,負責本細則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  選拔任用條件

第六條  學校中層領導幹部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較高的思想政治素質和政策理論水平,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努力用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方法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樹牢“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自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言論上同以習近平同誌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堅持黨對高校的全面領導,認真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經得起各種風浪考驗。

(二)具有勝任崗位職責所必需的專業知識和職業素養,熟悉高等教育工作和相關政策法規,堅持全員、全程、全方位育人,了解和掌握教育規律、思想政治工作規律、學生成長規律。

(三)具有較強的組織領導和管理能力,有全局觀念和改革創新精神,能夠科學謀劃,依法依規辦事,堅持和維護黨的民主集中製,有民主作風,善於團結同誌,包括團結同自己有不同意見的同誌一道工作。

(四)具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愛崗敬業,堅持原則,敢於擔當,勤勉盡責,有奉獻精神和為師生服務的意識,實績突出。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修養,帶頭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恪守職業道德,為人師表,追求真理,淡泊名利,能夠正確行使權力,密切聯系師生,嚴於律己,清正廉潔,群眾威信高。

第七條  提拔擔任學校中層領導職務的,應當具備下列基本資格:

(一)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應當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經歷。新提任的黨委工作部門、二級單位黨組織負責人,應有輔導員、班導師等學生工作經歷。

(三)提任中層正職領導職務的,原則上應具有中層副職崗位兩年以上任職經歷。

(四)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五)優先選拔任用具有多崗位工作經歷的幹部。

(六)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資格要求。

第八條  中層領導幹部應當逐級提拔。對政治過硬、德才素質突出、群眾公認度高、實績突出的特別優秀的年輕幹部,或因工作需要的幹部,可以破格提拔,但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在關鍵時刻或者承擔急難險重任務中經受住考驗、表現突出、作出重大貢獻;在條件艱苦、環境復雜、基礎較差的地方工作實績突出;在其他崗位上盡職盡責,工作實績特別顯著。

破格提拔幹部必須從嚴掌握,任職試用期未滿或者提拔任職不滿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越兩級提拔。

第三章  分析研判和動議

第九條  黨委組織部應當深化對幹部的日常了解,堅持知事識人,把功夫下在平時,全方位、多角度、近距離了解幹部。根據日常了解情況,對中層領導幹部進行綜合分析研判,為校黨委、校部選人用人提供依據和參考。校黨委根據工作需要和幹部隊伍建設實際,結合綜合分析研判情況,提出啟動中層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意見。

第十條  黨委組織部綜合有關方面建議和平時了解掌握的情況,對中層領導幹部進行動議分析,就選拔任用的職位、條件、範圍、方式、程序和人選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議。

個人向校黨委、校部推薦中層領導幹部人選,必須負責地寫出推薦材料並署名。

第十一條  黨委組織部將初步建議向校黨政主要領導匯報,聽取分管校領導意見,對初步建議進行完善,在一定範圍內進行醞釀,形成工作方案,黨務幹部提交黨委會審議,行政幹部提交校長辦公會審議。

對動議的人選嚴格把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提前核查有關事項。

第四章  推薦

第十二條  選拔任用中層領導幹部,應當經過推薦,推薦結果作為選拔任用的重要參考,在一年內有效。

第十三條  推薦工作由黨委組織部負責,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先進行談話調研推薦,也可以先進行會議推薦。

第十四條  先進行談話調研推薦的,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提前向談話對象提供談話提綱、幹部名冊等相關材料,提出有關要求,對推薦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向校黨委、校部匯報推薦情況。

第十五條  先進行會議推薦的,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召開推薦會,提供幹部名冊,公布推薦職位、任職條件、推薦範圍,提出有關要求,組織填寫推薦表,對民主推薦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向校黨委、校部匯報推薦情況。

第十六條  黨委組織部根據職位的崗位職責、性質和工作要求,按照知情度、關聯度和代表性原則,合理確定推薦人員範圍。

(一)從院系部選任中層領導幹部,參加推薦人員範圍一般包括:分管校領導,院系部領導班子成員,黨支部委員,工會小組長、團支部書記、教職工代表等。

(二)從機關部處室、直屬單位選任中層領導幹部,參加推薦人員範圍一般包括:分管校領導,部門所屬黨支部負責人,部門全體工作人員,其他相關部門領導幹部、教職工代表等。

第五章 考察

第十七條  確定考察對象,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和幹部德才條件,將民主推薦與日常了解、綜合分析研判以及班子結構、崗位匹配度等情況綜合考慮,深入分析、比較擇優,防止簡單以票數或者以學歷、職稱、頭銜、榮譽等取人。

確定考察對象,要充分聽取校黨委委員、校部領導意見。確定副職考察對象時,應通過一定方式征求擬任職單位正職意見。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為考察對象:

(一)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

(二)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不力、偏離社會主義辦學方向;

(三)群眾公認度不高;

(四)近三年年度考核結果中有被確定為基本稱職(或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

(五)有跑官、拉票等非組織行為;

(六)除特殊崗位需要外,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者沒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

(七)受到誡勉、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務處分等影響期未滿或者期滿影響使用的;

(八)師德師風存在問題或者有學術不端行為;

(九)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進一步使用的。

第十九條  對確定的考察對象,由黨委組織部按照幹部管理權限,進行嚴格考察。必須依據幹部選拔任用條件和不同領導職務的職責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績、廉,嚴把政治關、品行關、能力關、作風關、廉潔關。

突出政治標準,註重了解政治理論學習情況,深入考察政治忠誠、政治定力、政治擔當、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的情況。

深入考察道德品行,加強對工作時間之外表現的考察,註重了解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學術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等方面的情況。

強化專業素養考察,深入了解專業知識、專業能力、專業作風、專業精神等方面的情況。

註重考察工作實績,圍繞貫徹落實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深入了解履行崗位職責、貫徹新發展理念、推動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取得的實際成效。

加強作風考察,深入了解服務師生、求真務實、勤勉敬業、敢於擔當、奮發有為,遵守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等情況。

強化廉政情況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潔自律有關規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獨慎微,秉公用權,清正廉潔,不謀私利,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等情況。

第六章  討論決定

第二十條  擬任人選在討論決定前,應當在一定範圍內進行充分醞釀。

中層正職擬任人選,應征求全體校黨委委員、校部領導的意見。非中共黨員擬任人選,應當征求黨委統戰部及其所在黨派主要負責人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交會議討論:

(一)沒有按照規定進行民主推薦、考察;

(二)擬任人選所在二級黨組織對現實表現情況(含廉潔自律情況)沒有作出結論性意見的,或者紀檢監察部門未反饋意見的,或者紀檢監察部門有不同意見;

(三)線索具體、有可查性的信訪舉報尚未調查清楚;

(四)幹部人事檔案中身份、年齡、工齡、黨齡、學歷、經歷等存疑尚未查清;

(六)巡視巡察工作中發現重大問題尚未作出結論;

(七)沒有按照規定向上級報告或者報告後未經批復同意的幹部任免事項;

(八)其他原因不宜提交會議討論的。

第二十二條  選拔任用中層領導幹部,黨務幹部由校黨委會、行政幹部由校長辦公會集體討論決定。

校黨委會、校長辦公會討論決定幹部任免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到會,並保證與會成員有足夠的時間聽取情況介紹、充分發表意見。與會成員對任免事項,應當逐一發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緩議等明確意見,黨委主要負責同誌、校長應當最後表態。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采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表決。意見分歧較大時,暫緩進行表決。

校黨委會或校長辦公會有關幹部任免的決定,需要復議的,應當經黨委會或校長辦公會超過半數成員同意後方可進行。

第二十三條  校黨委會或校長辦公會討論決定幹部任免事項,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黨委組織部負責人逐個介紹擬任人選的推薦、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況;

(二)參加會議人員進行充分討論;

(三)進行表決,以黨委委員或校長辦公會應到會成員超過半數同意形成決定;

(四)校長辦公會討論決定的行政幹部人選,應在學校黨委會審議。

第二十四條  工會、婦委會、共青團等群團組織負責人討論決定後,按有關章程和規定及時報其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其他需要報上級審批或備案的幹部,根據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任職

第二十五條  實行新提任中層領導幹部任職前公示製度。新提任學校中層領導幹部職務的,在黨委會或校長辦公會討論決定後、下發任職通知前,在全校範圍內進行公示。公示內容應當真實準確,便於監督,涉及破格提拔的,還應當說明破格的具體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於五個工作日。公示結果不影響任職的,辦理任職手續。

第二十六條  實行新提任中層領導幹部任職試用期製度。非選舉產生的新提拔的中層幹部,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間享受現職待遇。試用期滿後,經考核勝任現職的,正式任職,試用期計入任期時間;不勝任現職或個人選擇不再擔任現職的,免去試任職務,一般按試任前職級或者職務層次安排工作。

第二十七條  實行任職談話製度。對決定任用的幹部,由校黨委指定專人同其談話,肯定成績,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註意的問題。

中層正職領導幹部一般由校黨委書記、校長談話;中層副職領導幹部由分管的副書記、副校長或黨委組織部負責人談話。

第二十八條  任職發文。校黨委或校長辦公會根據會議決定和公示情況發出任職決定。黨群類幹部由黨委發文,黨委書記簽發;行政類幹部由行政發文,校長署名、簽發。

第二十九條  宣布任免決定後,幹部一般應在一周內到崗,並做好交接工作。

第三十條  中層領導幹部職務的任職時間,按照下列時間計算:

(一)由校黨委會或校長辦公會討論並票決通過的幹部,自黨委會或校長辦公會決定之日起計算;

(二)經選舉產生的幹部,自當選之日起計算。

第八章  回避

第三十一條  實行中層領導幹部任職回避製度。幹部任職回避的親屬關系為: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近姻親關系,以及養父母子女、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及由此形成的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和近姻親關系。有上列親屬關系的,不得在同一部門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

第三十二條  實行中層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回避製度。校黨委會或校長辦公會及黨委組織部討論幹部任免,涉及與會人員本人及其親屬,本人必須回避。幹部考察組成員在幹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親屬的,本人必須回避。

第九章  免職、辭職、降職

第三十三條  中層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應當免去現職:

(一)受到責任追究應當免職的;

(二)不適宜擔任現職應當免職的;

(三)因違紀違法應當免職的;

(四)辭職或者調出;

(五)非組織選派,個人申請離職學習或出國出境連續半年以上;

(六)因健康原因,無法正常履行工作職責一年以上;

(七)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組織調動或者交流決定的;

(八)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應當免去現職的;

(九)原則上達到學校確定的退休年限。

第三十四條  實行中層領導幹部辭職製度。辭職包括因公辭職、自願辭職、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辭職應當符合有關規定,手續依照法律或者有關規定程序辦理。

第三十五條  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和因問責被免職的幹部,一年內不安排領導職務,兩年內不得擔任高於原任職務層次的領導職務。同時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實行中層領導幹部降職製度。領導幹部因工作能力較弱、受到組織處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適宜擔任現職務層次的,應當降職使用。降職使用的幹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職務職級的標準執行。

第三十七條  因不適宜擔任現職調離崗位、免職的,一年內不得提拔。降職使用的幹部重新提拔,按照有關規定執行。重新任職或者提拔任職,應當根據具體情形、工作需要和個人情況綜合考慮,合理安排使用。對符合有關規定給予容錯的幹部,應當客觀公正對待。

第十章   紀律和監督

第三十八條  選拔任用中層領導幹部,必須嚴格執行本細則的各項規定,並遵守下列紀律:

(一)不準超職數配備、超機構規格提拔領導幹部、超審批權限設置機構配備幹部,或者違反規定擅自設置職務名稱、提高幹部職務職級待遇;

(二)不準采取不正當手段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職務、提高職級待遇;

(三)不準違反規定程序動議、推薦、考察、討論決定任免幹部,或者由主要領導成員個人決定任免幹部;

(四)不準私自泄露研判、動議、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醞釀、討論決定幹部等有關情況;

(五)不準在幹部考察工作中隱瞞或者歪曲事實真相;

(六)不準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選舉中搞拉票、助選等非組織活動;

(七)不準利用職務便利私自幹預下級或者原任職單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

(八)不準在機構變動,主要領導成員即將達到規定退休年齡界限或者已經明確即將離任時,突擊提拔、調整幹部;

(九)不準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親、排斥異己、封官許願,拉幫結派、搞團團夥夥,營私舞弊;

(十)不準篡改、偽造幹部人事檔案,或者在幹部身份、年齡、工齡、黨齡、學歷、經歷等方面弄虛作假。

第三十九條  加強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全程監督,嚴格執行幹部選拔任用全程紀實和任前事項報告、專項檢查、“帶病提拔”問題倒查等製度。嚴肅查處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

對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組織調動或者交流決定的,依規依紀予以免職或者降職使用,並視情節輕重給予處分。

第四十條  實行中層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製度。凡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後果的,學校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嚴重、幹部群眾反映強烈以及對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查處不力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嚴肅追責。

第四十一條  校黨委及黨委組織部認真受理有關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舉報、申訴,製止、糾正違反本細則的行為,並對有關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或者處理建議。

紀檢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加強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二條  校黨委在一定範圍內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民主評議,對新提拔的中層幹部進行民主測評。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細則由黨委組織部負責解釋。本細則未盡事宜,按照《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意昂3娱乐中層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實施細則(試行)》(滬工商人〔2016〕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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