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商職業技術學院監事會議事規則
(上海工商職業技術學院第二屆監事會第10次會議審議通過)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規定🐤,民辦學校應當設立監督機構👼🏿。監督機構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學校章程對學校辦學行為進行監督。監督機構負責人或者監事應當列席學校決策機構會議。
二、監事會的成立和運行遵循以下原則
1.監事會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學校章程對學校辦學行為進行監督💁🏻♂️。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分別為黨委領導班子成員1人、教職工代表2人。監事長由黨委副書記兼紀委書記出任🤯,教職工代表由教職工代表大會推選。學校理事及其近親屬及財會人員不得兼任、擔任監事。
2.監事會設監事長1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監事長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3.監事會成員每屆任期為4年,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成員的變更及換屆由相關各方按《學校章程》規定推選產生。
4.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5.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6.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須的費用,由學校承擔。
三、監事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列席理事會會議,對會議討論事項提出意見與建議。
2.檢查或委托專業機構檢查學校財務和會計資料,費用由學校承擔。
3.監督理事會和校長等行政管理人員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的情況。
4.發現問題時⏬💪🏿,有權對理事會和校長等行政管理人員提出質詢和建議⚛️,並向業務主管單位反映情況✢☛。
5.依法行使監督職權,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監督🐧,重點關註關聯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公允性🎺、獨立性以及對學校財務狀況及教育教學活動的影響,同時監督關聯交易執行情況。
6.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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